发布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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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姚家法庭庭长许莉、法官王建军专程驱车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将5000元生活帮扶费过付到正在服刑的女犯钱静名下,钱静通过监狱干警向历下法院法官一再表示感谢。
现年37岁、正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的钱静,2004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将他人杀死被判处死缓。其夫朱杰力曾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起诉与钱静离婚;法院两次作出判决,均不准许原告朱杰力同被告钱静离婚。2011年,朱杰力认为双方感情已不存在,且无和好可能,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钱静表示,因为其生活上需要帮助,如果原告给其存点生活费就同意离婚。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钱静因服刑,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朱杰力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朱杰力应当给予被告钱静一定生活帮扶费。据此,历下法院姚家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朱杰力与被告钱静离婚;原告朱杰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钱静生活帮扶费5000元等。
然而,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朱杰力并未自觉履行义务。钱静这时虽已多次减刑,但婚已离、家已无、生活帮扶费也未如期拿到手,思想情绪波动较大。女子监狱管教干警向历下法院法官转达相关信息,希望法院克服困难,尽快将钱静的生活帮扶费向原告要过来,以稳定钱静的情绪,有利于她在狱中接受改造。考虑到原告朱杰力在外地,被告钱静在监狱服刑,如走执行程序,时间较长,手续较多,诸多不便。济南历下法院姚家法庭庭长许莉认为,当事人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即使她是个在监狱服刑的女罪犯。他们决定承担起这一“份外”工作。历下法院姚家法庭主审法官王建军先后十余次通过电话与原告朱杰力沟通,原告朱杰力一会儿说没钱,一会儿答应先给一部分,一会儿又说春节前把钱送到,但始终没有兑现。历下法院法官反复向他释明法律条文、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等,使原告朱杰力感到没有逃避义务的可能。近日,在济南历下法院从法律到情理的多方“攻势”下,原告朱杰力终于将生活帮扶费交到了历下法院,历下法院及时将5000元生活帮扶费过付到正在服刑的钱静名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报通讯员 蔡若愚 晓学)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