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2-21
信息来源:
读者咨询?
出借未续保交强险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6月29日晚,丁先生驾驶车主为戴先生的车,拐弯时将正在过马路的邓女士撞伤。经认定,司机丁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干粉碎骨折,前额、鼻唇部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治疗47天。司法鉴定中心对邓女士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后邓女士将肇事司机丁先生和车主戴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庭上,丁先生、戴先生共同辩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戴先生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丁先生已经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最后法院认定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戴先生询问: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吗?
律师解答!
济南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丁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邓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戴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但戴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戴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车主戴先生应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读者咨询?
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意探望孩子吗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3年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他们在2009年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其母亲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李先生的父母则常到王女士处看望孙子。
2011年初,王女士再婚,为避免李先生父母的探望行为对其新组成家庭造成不良影响,王女士对李先生父母的探望行为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孩子。但李先生的父母认为,他们看望自己的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王女士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到家里或者幼儿园去探望。王女士来电询问:可不可以要求孩子的祖父母未经自己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
律师解答!
济南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本案涉及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法律没有规定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具体到本案,享有探望权的只能是李先生,王女士有协助的义务。李先生的父母则没有探望权。其实,探望权的争议最好还是通过家庭协商来解决,法律是最后的救急手段。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