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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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龙口市的申请执行人章清丽之夫汪伟宽将一面绣有“敬赠历下法院华法官: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锦旗送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没想到法院执行得这么快,解了我们全家的燃眉之急。”汪伟宽充满感激地说。
事情还得从一桩几年前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说起。2007年2月3日零时左右,龙口市的章清丽与丈夫汪伟宽乘坐由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所属、甄昆驾驶的出租车,行驶中出租车不幸与黑龙江牌照的、丛立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章清丽、丛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历下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黑龙江牌照的轿车车主丛立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章清丽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次日又转入某省级医院。经医院诊断,章清丽右锁骨骨折,右第二、五肋骨骨折,脑震荡。经一年多的治疗,章清丽支出了巨大的费用。章清丽曾多次找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协商解决,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拒不理会。章清丽无奈诉至历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被告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则辩称,此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车形式上为其单位所属,车主实为甄昆个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牌照的车主丛立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其既不是侵权主体且又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清丽乘坐被告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的出租汽车时即与被告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在营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原告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原告选择违约之诉,明确表示起诉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以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为被告,主体适格。被告负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某汽车出租中心赔偿原告章清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47000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历下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华勇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先后几次到被执行人单位了解情况,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账号等,均未果。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去年12月,申请执行人章清丽身患重疾,到济南某省级医院住院化疗,医疗支出较大,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历下法院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指示相关人员特事特办,依法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执结这一案件,以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华勇副庭长等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单位,对他们讲解法律条文、规避执行的后果等;同时将申请执行人的不幸遭遇和实际困难告知被执行人,进行多方思想沟通,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后被执行人终于同意履行义务,并约定了付款时间。然而,被执行人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再次爽约,让申请执行人再次陷入绝望。春节前几天,历下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终于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额扣划到法院,并及时将执行款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刘科 晓学)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