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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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9日讯 今天,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法轮功”反动宣传活动。
“法轮功”是国家依法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发布通告,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张贴宣扬“法轮功”的条幅、书刊、音像制品等宣传品。但是,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操控下,李洪志及境外“法轮功”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遥控指挥国内“法轮功”顽固痴迷者,采取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等方式,恶毒攻击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国家政权,其反动政治本质暴露无遗。
“法轮功”组织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轮功”进行反动宣传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增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法制观念,认清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自觉抵制反动宣传,做到不听、不信、不传,对身边的反动宣传品要积极清除,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和案件线索要主动拨打110或者向派出所、基层党政组织检举揭发,协助执法部门同“法轮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对于检举揭发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本报记者)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