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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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白鹏飞 通讯员 王东)“医患纠纷”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患者和医院之间互不信任,难以和解;卫生部门参与调解,公正性受到质疑;上法院打官司,成本高、时间长……如何调解医患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这一直是社会和政府部门的“难题”,也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今日,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卫生局联合举办了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大会,这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将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帮患者维权,为医院解忧。自此以后,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驻济的省部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均可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其调解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 “智囊团”为重大纠纷“把脉问诊” 在位于胜利大街21—1号的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首任调解委员会主任马继任介绍道,医调委聘用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聘用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兼职人民调解员;130余名来自法学、医学、药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法律和医学专家库,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智囊团”,对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把脉问诊”,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我们会公正评判,中立执业,实现医患纠纷诉求的有序表达,调解及时公正有效,防范医疗风险措施得力的目的,创造济南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马继任说。 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 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要求,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合法渠道筹措工作经费。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卫生厅、司法厅等15个厅、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和正式聘请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据市医调委有关人士透露,市里已经给予了启动资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专家和调解员一定的补助,“但是我们绝对不收医院和患者的钱,否则我们就失去了独立性。”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三个“免费”表明这个委员会从制度上避免了拉偏架。 自愿平等达成调解协议 在医调委办公地点,记者看到,医患纠纷调解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从接待咨询、决定受理、告知受理、初次调解到查核实,如果无责任,则直接调解终止,如果认定责任,则进入协商赔偿,达不成和解的,调解终止;达成和解的,结案回访。 医调委主要受理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包括驻济的省部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其职能主要是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医院内部引导到外部解决,防止医患双方矛盾纠纷激化。 医调委对申请医疗纠纷调处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消除医患隔阂,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逐步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调解结果受法律保护 调解工作启动后,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医患双方应通过医调委调处或选择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到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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