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谈仲裁调处物流合同纠纷中的几个误区

发布日期: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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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大潮中,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之间产生经济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物流行业表现最为突出。一般来说,物流企业的经营货运合同,大都是由托运和承运两者签订运输协议,出现的纠纷主要是在协议两者之间产生,依靠经济仲裁来调处经济合同纠纷是物流企业的最佳选择之一。但在实践中,由于物流企业对仲裁内容知之甚少,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认为“仲裁是行政行为,人为因素难以抵挡”。《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不受任何机构和团体干预,其仲裁过程,从受理到终结都是依法行事的。
认为“本公司是外地的,在济南仲裁能行吗?”《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无论是双方当事人都在济南还是一方当事人在济南、乃至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济南,均可选择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仅如此,一方当事人在境外或双方当事人都在境外的,也可以选择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担心“仲裁没有法律效力,处理不了经济纠纷”。当前,由于对《仲裁法》宣传的力度不够,有的企业会认为仲裁和调解差不多,对仲裁不服时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其实,这是《仲裁法》实施之前的情况。《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误认为“仲裁不能强制执行,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些人士认为仲裁是自愿的,既然裁决了,当事人不自觉也没办法。实际上,仲裁不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而且还可以在境外执行。《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需要在境外执行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内地或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担心“仲裁程序复杂、费用高,怕保证不了自己的利益”。其实,为了保证公正办案,仲裁对程序的要求十分严格,但“严”不等于“复杂”。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当事人不但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自己信赖的仲裁员,还可以决定有些程序是否进行。如当事人可以协议案件不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实践中仲裁程序往往十分简便。仲裁的时限是快速的,独任庭案件的审限仅有两个月,最快的案件几天即可结案。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和再审,可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
担心“仲裁容易泄露秘密,影响自己的商业机密”。有的人认为仲裁员人数众多,且遍布国内外,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然而,实际情况恰好相反,“保密”是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法院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员不得向外界或当事人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情况。
以上误区是当前制约仲裁实施的主要因素,消除这些误区,对利用好仲裁这个法律武器至关重要。(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卞允斗 邓鑫)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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