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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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前总统林肯认为专利制度“为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点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功能,即国家准许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间内实行垄断,以保护智力劳动,促进社会创新。因而,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是关于智力成果垄断利益的纷争。诉讼调解中,知识产权法官根据纷争类型,化解当事人双方在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上的纠结点,则容易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双方同用利益之油,共浇智慧之火的效果。近年来,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以诉争利益为突破口,坚持类型化调解,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且调解协议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100%,取得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联案件示范一案 调解一串 2010年,济南中院受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其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分别起诉大型超市、购物广场等经营者的50余起案件。 知识产权标的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不同的人同时侵犯同一权利或同一人同时侵犯不同的权利,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是非常普遍的。如不同的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分别复制或上网传播同一首歌曲,侵犯歌曲作者的著作权。如果权利人分别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就形成了原告相同、标的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原、被告相同,权利标的不同的多起案件。 关联案件的审理易相互影响,各被告之间往往存在从众心理或攀比心理,对审理过程和结果相互关注,一个案件和处理结果即影响整个系列案件的处理。根据上述特点,合议庭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属“讨说法”的案件,则慎重选择一个典型案件,及时做出判决,给双方一个合理的“说法”,促成其余案件调解。上述50余案调解中,原告坚持很高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被告获利,引起被告强烈不满,法官即在请示上级法院后果断选择一典型案件做出判决。双方对赔额有了预期,其余案件迅速和解并即时过付了和解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行业出战掌握行情 把好尺度 许多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对侵权与否、赔额多少的认定等对整个行业的相关规则和发展方向均有直接影响。 近年来,济南中院受理大量的涉及网吧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原告往往称其享有某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被告网吧未经许可传播其涉案作品为由,要求大额赔偿。而网吧则抗辩其与相关网站有相应的合同,片源系该网站提供,片源更新和系统升级等均由网站负责和支配。网吧不构侵权;网吧利润很少,原告要求赔偿太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驳回。 这类案件涉及的网吧传播影视歌作品著作权审查的标准、侵权赔偿数额问题直接影响网吧业的规范发展。对此类案件,市法院知产庭的法官首先到相关行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走访座谈,全面深入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搜集大量第一手信息,掌握调解的主动权。调解时将被告运营和利润情况与原告沟通,使其充分了解了被告整个行业利润下滑的情况,充分衡量了诉讼成本和判决风险,大幅度降低了赔偿数额,与大部分被告达成了和解。 “模糊”之诉不查其实 变通处理 某机电公司诉某市政公用事业局、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是一屏蔽门的专利权人,起诉两被告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两被告坚决否认侵权,但愿意支付5万元了结纠纷。原告同意并要求法官出具调解书。但被告提出调解书不能涉及原告起诉内容及本案事实。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权益,予以准许。 查明事实是民诉法对调解的要求。而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在调解阶段事实往往难以查清。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不到合议判决不能确定案件全部事实。而当事人尤其是“理亏”的当事人,并不希望法院查清事实并在调解书上“公之于众”,但愿意支付款项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下,若坚持依法查明事实,按最高法院文书格式查明事实,则“出力不讨好”。只要调解内容不违法,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规避法律,调解书上不写查明事实,在案由之后仅陈述诉辩内容或者仅写明诉因,即写明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则事半功倍。 “面子”纠纷诚信保密 相互信任 很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一些理由,如保护商业秘密,被诉的事实不想被公开,赔偿金不想让别的当事人知道等等,提出不愿意公开双方协议的申请。这些申请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都会被批准。其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法官也不向外透露协议内容,为当事人保密。 在国外,医生、律师、牧师等特殊职业,为当事人保密系纳入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将这种保密做法精神借鉴过来,能够与当事人充分交流,促进纠纷调解解决。 (本报通讯员 毕惠岩 赵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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