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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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咨询:最近老父亲因病去世,弟弟出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可是我们其他兄妹对此都不知情。请问,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呢?
12348律师:在当今信息化、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运用电脑输入文字打印代替传统笔墨的形式,已经成为人们书写各种材料的主要方式,这就出现了大量以电脑打印形式的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等,其中没有打印遗嘱。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打印遗嘱暂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来确定其性质和效力。
一般来说,打印遗嘱的产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内容,并亲笔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属自书遗嘱。二、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的遗嘱。
如立遗嘱人因文化水平较低或不认识字而请他人打印遗嘱,应当在打印件上注明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此种遗嘱应视为代书遗嘱;如立遗嘱人为求遗嘱书写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亲自书写的遗嘱打印,并在打印件上注明年月日、签字的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
此外,随着网络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利用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的遗嘱发给亲属或者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内写的电子遗嘱,鉴于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的形式要件且网络数字信息易于被修改,修改后难取证,因此,目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产赠与后,还可以要回吗?
刘先生咨询:自己有三个孩子,名下还有两套房产,小儿子经济能力差点和老两口住在一起。现在和老伴商量着想把其中一套房子赠与给小儿子,又怕小儿子得了房子将来不孝敬老人,心里比较矛盾。因此想知道,如果小儿子将来不孝顺,可以要回赠与房产吗?“12348”律师:我国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若不是特殊情况,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证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列举证据证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存在,都并非易事,证明不了,就不能撤销赠与,虽然受赠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时赠与人的真实本意,因苦于举证不能,也只能继续维持赠与行为有效的现状。
大宗财产的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一定要签订赠与合同,同时附加一定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如果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赠与,在赠与合同签订后,财产又实际交付的,觉得不合适又想反悔要回赠与物的,只要无特殊情况,通常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在赠与之前,赠与人一定要想好赠与后的法律后果,考虑清楚自己赠与的目的是什么,放弃的是什么。结合法律规定,签订一份协议,尽量通过事先明确约定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