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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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位九旬老人因2003年因右侧股骨头骨折,到山东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推荐其使用了北京一家假体生产厂家的产品,并进行手术。2010年4月的一天,九旬老人家中正常行走时突然不能站立,后经山东某医院诊断为人工假体体内断裂。在2010年5月,接受了取出手术。手术后老人数次出现高度昏迷和危险状况,家人历时20余天的一级护理,才使老人危险体征得到缓解。此后,老人家属多次找医院及生产商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97岁的老人将医院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医院、生产商均推责
医院辩称,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原告于2003年10月9日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至2010年4月发生假体断裂,时间跨度6年零6个月,期间使用状况正常,证实老人的手术效果良好,假体断裂与医院的手术没有因果关系。
生产商辩称:我们公司有医疗器械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髋关节、膝关节等多个产品注册证,并通过认证,为合法的人工关节生产企业。
法院判决:生产商赔偿18.2万
法院认为,人工假体一般使用寿命在十年以上,而医院为老人植入的人工假体在使用六年后体内断裂,医院须证明老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当的过错及涉案的人工假体不存在质量缺陷的相关证据,方能免责,应当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作为生产者,虽然生产商提供了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等欲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但该证据属于企业产品质量体系的认证,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应当由生产商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因此推定该生产商生产的人工股骨头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这种缺陷产品已经给老人造成了伤残等损害后果,老人的损害后果与缺陷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北京假体生产商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假体生产商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费、护理费等费用18.2万元。(本报通讯员 蔡若愚 周新新)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