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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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也属于合同当中的一种,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在合同本身被确认无效后,并不像其他合同那样——— 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各自返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不管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履行后,一方的财产和劳动都物化成了不动产,无法返还,或者返还将使财产价值严重受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法院的解释中才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主要还是看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能够通过验收,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济南某玩具生产厂厂区的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等需对外发包,工程总造价约为1200万元。济南某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得知该情况后,与玩具厂联系,经过私下沟通,最后未经招投标程序以98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工程承揽下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每完成20%,发包方支付进度款196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组织了几个施工队开始施工,当工程量第一次达到20%时,施工单位将已完工工程量报表报玩具厂及监理公司签章确认,后玩具厂按约定支付了196万元进度款,当工程量完成到40%时,施工单位向玩具厂和监理公司上报了第二次工程量进度报表,玩具厂签收后,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支付了30万元,后玩具厂以施工单位已完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强令施工单位停工,并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为此,施工单位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由玩具厂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166万元。
审理过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玩具厂申请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和造价进行鉴定,质量鉴定的结果是已完工工程合格;而造价的结果是,已完工工程总造价为392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质量鉴定报告和造价鉴定报告均未提出异议。最终,仲裁庭裁决玩具厂向施工单位支付尚欠工程款166万元。
仲裁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该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属于未完工的工程,因此,由承包人施工单位制作上报并经发包人玩具厂和监理公司签收确认的工程量签单,应当可以作为本案结算价款的依据;如果施工单位已完工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那么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本报记者 刘晓群通讯员 侯济生 邓鑫)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