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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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济南某证券公司陆续接到518名客户的投诉,反映他们近期经常接到陌生人推荐股票信息的电话、短信。这些人对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了如指掌,来电时间不固定,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是谁泄露了他们的个人信息?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呈现出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出售的完整链条。近日,经法院审理,一审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八个月。
股民个人信息成为网上买卖对象
24岁的广州小伙王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凭着对股票有些研究,闲时就在家中上网炒股。2010年4月的一天,他在网上无意中发现一条内容为“如有购买股民资料,请QQ联系我”的帖子。他对这个帖子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心想:如果掌握了股民的个人资料,给他们打电话推荐股票,便可以从中收取服务费赚钱。于是,他便通过QQ联系上了这位网名叫“证券先锋”的发帖者。“证券先锋”真名刘某,专靠在互联网上倒卖股民信息为生。他通过搜索“股民资”、“股民资源”、“股民电话”等信息找到出售股民信息的卖家,以每条5分钱至1角钱左右的价格把股民资料买过来,然后再以每条1角钱至1.5角钱的价格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从零售到批发,据刘某交代,从2010年4月至12月案发,他倒卖股民资料约90万条,从中获利3万多元。其中15.6万条信息为济南某证券公司的股民信息。
王某通过QQ联系到刘某后,刘某便成了他购买股民信息的固定卖家,他先后从刘某处购买了8千余条济南某证券公司的股民信息,而后通过打电话向股民推荐股票收取服务费,从而引发了518名客户向证券公司投诉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的发生。
无业小伙摇身变为“炒股高手”
王某购买的股民信息包括股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有了这些信息,王某开始向股民打电话推荐股票,为了让股民相信他的炒股水平,他编造称自己是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经理,并对股民承诺他所推荐的股票有“内幕消息”,信息真实可靠,但要每季度收取3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信息服务费。
在谎言的掩盖下,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有二十多位股民交纳了服务费,王某通过这种方式,获利35万元。然而,他推荐的股票并没有给购买股票信息的人带来财富,大部分人都亏了本。
随着王某向更多的股民打电话推荐股票,济南某证券公司接到了股民的投诉电话,他们很快意识到客户资料外泄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侦破了刘某和王某的犯罪行为,并将两人抓捕归案。根据两人的交代,对于股民信息,他们也是从网上购买后又出售的,证券公司称他们对客户的资料是严格对外保密的,那究竟是谁从源头上泄露了股民的信息呢?
技术人员轻易获取股民个人信息
谢某,2006年毕业于福建某大学信息与计算机专业,福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据他交代,2009年下半年,他就职的公司承接了济南某证券公司的营销管理系统的开发业务,在公司的委派下,谢某参与了该系统的研发,并承担了对后台数据库的维护工作。系统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研发人员设定的,系统交付使用后证券公司并没有修改密码,就这样,谢某利用维护后台数据库的机会,趁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备,把股民的资料复制拷贝到了自己的手提电脑上。
由于证券公司的电脑是局域网络,谢某通过一台电脑,就可以进入到其他电脑的后台数据库。他先后从证券公司的后台数据库中窃取股民的信息资料40余万条。随后,他以每条信息3分至1角的价格,通过QQ出售给他人。刘某就是众多买家中的一个。
至此,证券公司股民信息被泄露事件真相大白。刘某、王某、谢某,他们三人居住在不同的省份,互相没有见过面,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姓名,然而却通过网络完成了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采集、出售的全过程,其行为发人深省。
■检察官说法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所以要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是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信息被轻易地非法泄露,由此衍生的其他犯罪,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
办案检察官建议,对公民个人信息要加强监管。一方面是职能部门的监管,负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要切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另一方面,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自律,对接触公民个人信息人员的工作权限进行严格限制,严防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取、外流。同时呼吁广大市民提高维权意识,在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要通过有效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石忠煊)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