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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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获悉,近日,该局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该《意见》从地税机关向法院提供查办案件所需涉税信息和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尽的税收协助义务两个方面,就人民法院与地方税务机关互相配合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操作性强,实用性高,对于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保障国家税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纳税人)的财产后,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协助通知,将该财产的成交报告等相关资料送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被执行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及数额,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协助扣税通知书,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协助扣取税款……如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满足法定优先受偿债权,或者满足法定优先受偿债权后余额不足以全额缴纳税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情况,并就拍卖、变卖财产的过户登记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