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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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建设数字化警示教育基地为切入点,以有效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为目标,着力打造独具特色的数字化警示教育品牌,以全新的警示教育形式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社会服务功能。该基地自建立以来,已接待参观单位100多家40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5月,该院作为唯一基层检察院代表,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现场会上作经验介绍。
一、创新载体,拓展阵地。该院数字化警示教育基地借助电子数据传输方式,把实体的、有形展览馆中可见可触的展览内容,全部搬到了一个虚拟的空间,从而使它更易于传播,更能被有效利用,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警示教育,实现功能的最大化。该基地目前收纳了六个方面约七十多个小时的视频材料,设立了高瞻远瞩、钟鼓之音、源远流长、他山之石、前车之鉴、润物无声6个展厅,展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反腐倡廉的主要论述,反腐倡廉思想发展的历史渊源,美国、瑞典等国家防治腐败的制度设计,各系统、行业贪腐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及各种廉政文化作品,能够初步满足不同行业的不同需要。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给参观者心灵以强烈震撼,真正达到了让观众受教育、让教育出效果的目的。
与传统的警示教育基地相比,数字化警示教育基地在形式上有五大优势。一是表现形式灵活。数字化警示教育基地借用多种多媒体技术,既有二维平面形式,又有三维立体展示;既可以展示文字、图片,也可以播放动画、视频,还可加上配音、配乐,实现图文并茂,动静结合,更具有吸引力。二是内容丰富多样。上自远古下至今天的廉政思想,远到国(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近至辖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反腐措施;大到法律法规,小到廉政故事、警世格言,所有与反腐倡廉有关的内容均可以囊括其中,更具知识性和趣味性。三是展览方式自由。数字化基地仅需一台微机一个显示屏就可以开展工作,不受场地、气候、人员、环境的限制。可以按照参观者的需要实现多人集中观看,也可以满足单人单机观看;可以现场解说,也可以自动播放;可以连续播放,也可以分段截取重新组合进行播放。具体操作中,根据参观单位的不同要求,现场挑选、组织不同的内容开展宣传教育,实现个性化服务。四是容量不受限制。数字化警示教育基地可以无限扩充新内容而不必删除旧内容,也就是所有的“藏品”都可以同时成为“展品”。五是避免财物浪费。克服了普通展览模式因更新内容而不得不经常更换展板、重新编排制作、易于损毁等弊端,减少了人力财力的浪费,一旦制作完成,可以永久保存、使用。
二、突出特色,规范应用。该院不仅在“建好”基地上用足心思,还在“用好”基地上狠下功夫,使其成为覆盖全区、面向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重要阵地。一是不断规范使用程序。为保证高效、高质地使用好基地,该院制定了《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接待方案》和《接受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审批表》,使用过程中,明确要求做到“四个必须”:单位提出参观申请后,预防部门必须及时了解参观目的、参观人数和参观单位的情况;必须向申请单位介绍基地基本概况,请参观单位以填写选项的方式选择参观内容;必须结合参观者的身份特点和职业要求,制定个性化播放方案并确定合适的播放场地;必须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基地建设水平。二是不断丰富基地内容。通过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提升基地使用实效,不断增强基地的“生机”和“活力”。在更新内容时做到“三看”:即看参观者是否感兴趣,看内容是否符合基地实际,看使用后是否有实效。同时把握好“广泛”、“精练”、“准确”三个原则:素材搜集广泛。只要对提高基地建设水平有益的素材都会着重考虑。素材选择精练。按照“相对平衡突出重点”的思路,选择最能体现时代特色和制度特点的素材丰富基地内容。素材编辑准确。严格根据案例事实和法律规定,使增加的每一部分内容准确适用,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三是注重延伸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参观结束后,召开座谈会,介绍参观有关系统行业犯罪的特点,结合案例,剖析原因。同时,为满足部分单位的特殊需要,采用“迎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发挥“数字化流动展室”优势,对有播放条件的单位送法上门。
三、注重长远,建章立制。为构建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预防工作实效,该院围绕数字化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探索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重大工程“节点”预防机制,对重大工程建立了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查询档案,对工程的招投标、原材料采购、重大资金拨付等关键节点跟踪预防。去年以来,该院分别介入了市民政局儿童福利院、军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工程开展预防,监督现场招标投17次,开展行贿犯罪查询188次,受到建设单位的好评。二是建立重点领域“阳光”预防机制,该院与区财政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日常信息交流制度,对双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内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建立重大案件调研回访机制,对本年度查办的重大案件,及时到案发单位进行调研座谈,深入了解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剖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以案说法,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调研宣传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