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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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是民间相互扶助的经济行为。但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一些民间借贷行为由于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假借民间借贷为名骗取钱财,使民间借贷滑向犯罪的深渊。
“借钱”421万领刑14年
临邑县女子邢萍因为向亲朋好友“借钱”,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邢萍今年36岁,原系临邑县某炼油厂职工,后来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有一次,迫于经营之需,她以高息为条件向一位亲戚借了点钱,周转之后还上了。这一次的借钱经历让邢萍觉得借钱比挣钱快多了。于是,她觉得自己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就开始以购买油罐车、经营成品油等为借口,承诺支付1.5分、2分、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四处向亲朋好友、同事等借钱。从2006年以来,她累计先后从19人手中“借钱”421万元。钱越借越多无法偿还,最终邢萍的行为被戳穿,到2010年案发时,尚有298万元无法归还。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
法官介绍说,邢萍的借款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但分析全案可以发现,邢萍借款的理由是虚构的,借款后也并没有用于经营,而是用于自己挥霍,而且最终无法归还借款,导致受害人受到重大损失。也就是说,邢萍用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了诈骗钱财挥霍的目的。因此,她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一案件也提醒大家,不要妄想不劳而获,“借钱消费”的民间借贷,极易滑向犯罪深渊。
借出的钱成了“打狗的包子”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连续收了一批7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庭长周广军发现一个蹊跷的现象:这7个案子的被告,都是济南一家公司。经过仔细查看各个案子的材料,案情也惊人地相似:原告都是将几万、十几万不等的钱借给这家公司,因公司逾期没有还款才起诉的。
经历下公安机关查实,济南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成立后,先后在济南市设立四个办公地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该公司以经营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的批发、零售、种植、技术开发等为幌子,以托管造林的方式,诱骗群众投资或者借钱给公司购买林地。2010年10月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群众的本金和高额利息而停止营业。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之间,只有一步之遥。”济南市中区法院刑庭庭长王利民介绍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由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再往前跨一步,如果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构审批,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者将构成犯罪。根据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追究刑责。
防范民间借贷误入歧途
济南大学经济学院张伟教授认为,防范这一风险的根本措施是政府积极引导,发挥民间借贷的正面作用。目前我国进行了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的试点工作,但由于门槛过高,业务不易开展。他建议说,一方面政府要出台管理细则,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降低门槛,允许成立小型微型贷款公司,将民间借贷纳入创业金融体系。
“对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该严厉打击。”王利民认为,目前对于利率过高的高利贷,缺乏相应的惩罚性规定,这就给高利贷留下了生存空间。追求高额回报的人越来越多,必然将民间借贷引向歧途。对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该细化法律规定,予以重点打击。对于假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当然,广大民众也要保持足够的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