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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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26日电 (马跃峰、赵新丽)“被告人李某主要是讲哥们义气,主观恶性不大,事后他本人表示很后悔……我觉得判处缓刑,他能够积极配合。”在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举行的缓刑听证会上,该县安城村主任王风路就本村李某参与聚众斗殴一案发表意见。经听证,李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9年,我们探索实行缓刑听证制度,主要为进一步规范缓刑适用,推行阳光审判,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平阴县人民法院院长孙永一说。
为保证缓刑听证的有效性,平阴县法院出台了《关于实行缓刑听证制度的暂行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未违反刑法禁止性条件,有可能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案件,可以实行缓刑听证。
缓刑听证由合议庭成员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公诉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人员、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代表或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辩护人。同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社会组织成员参加。在听证讨论阶段,如果发生意见分歧,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表决。
两年多以来,平阴县法院通过此程序处理的20起案件,有18件宣告缓刑,判处的20名犯罪人员,无一人上诉,无一人发生重犯现象。今年,该法院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8.6%,无一起缠诉缠访和群体性事件。
信息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