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10-19

信息来源: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已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3件,审结29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被告人身份多样,涉及各个年龄段和社会阶层。二是肇事车辆以二轮摩托车和轿车为主。三是多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损失。四是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或刮擦,或追尾,或倒车碰撞,大部分损失在万元以下。

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被告人上诉期间逃逸,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开庭前一般不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一审被判处监禁刑后,个别被告人产生心理落差,借上诉之名拖延时间趁机逃跑。二是缺乏统一具体的量刑标准。人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G/100L”驾驶机动车即被认定为醉酒驾驶,这一标准没有充分考虑个体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同时,有的被告人还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逃逸、前科等各种情节,对此,尚无司法解释可供执行。三是证据来源不规范。有的驾驶人员在被查处之后不承认自己是司机,有的驾驶人员在远处看到交警后弃车而逃,甚至有可能对送检样本提出质疑等情况;“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两个环节间隔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四是机动车认定标准不清晰。特别是案发较多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全国尚无统一认定标准。

对策建议:一是适当放宽强制措施条件。对可能逃跑的被告人建议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二是细化量刑标准。对危险驾驶案件涉及的各种情节进行细化,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路况人员密集程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给予不同量刑。三是统一证据标准。对取证活动作出统一的程序性规定,对“机动车辆”、“驾驶行为”、“公共交通道路”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四是规范罚金刑。可以按被告人驾驶车辆的价值按比例处以罚金刑,一方面规范罚金刑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符合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五是完善危险驾驶行为方式。从对人精神的影响看,吸食毒品驾车的客观危害性更大,但如何处理法律暂无明文规定,目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遇到此类案例,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