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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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被告人上诉期间逃逸,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开庭前一般不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一审被判处监禁刑后,个别被告人产生心理落差,借上诉之名拖延时间趁机逃跑。二是缺乏统一具体的量刑标准。人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对策建议:一是适当放宽强制措施条件。对可能逃跑的被告人建议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二是细化量刑标准。对危险驾驶案件涉及的各种情节进行细化,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路况人员密集程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给予不同量刑。三是统一证据标准。对取证活动作出统一的程序性规定,对“机动车辆”、“驾驶行为”、“公共交通道路”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四是规范罚金刑。可以按被告人驾驶车辆的价值按比例处以罚金刑,一方面规范罚金刑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符合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五是完善危险驾驶行为方式。从对人精神的影响看,吸食毒品驾车的客观危害性更大,但如何处理法律暂无明文规定,目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遇到此类案例,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