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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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天桥区人民法院以落实“四权”保障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同责”,防止“陪审”成“陪衬”。
一是拓展“参审权”。以提高“参审率”为切入点,将调解员的参审率直接与业务庭工作业绩挂钩,并把参审案件的范围由过去主要在刑事审判领域,逐步扩展到民事、商事、行政、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领域。
二是保障“话语权”。强化陪审员的知情权、咨询权、发问权、首先发言权、提请讨论权,确保陪审员充分表达意见。知情权,即对陪审员参审案件,审判长必需于开庭前三天,向陪审员详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审理思路等,使陪审员对案件审理做到心中有数;咨询权,即对案件审判涉及的法律法规,陪审员可以随时向审判人员咨询,审判人员都要积极提供和解答;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可主动向当事人发问。审判长在主持庭审过程中,及时征询陪审员是否向当事人发问;首先发言权,即合议案件时,坚持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提请讨论权,即对涉及案件定性等重大问题,如陪审员意见与审判人员意见有重大分岐的,可直接要求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是强化“监督权”。聘请陪审员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对法官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正廉洁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陪审员反映的问题单独登记备案,督促有关庭室和人员落实整改,整改结果及时反馈。
四是落实“培训权”。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规定陪审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经常性开展“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互教互学”活动,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优势互补。坚持每年为陪审员免费订阅《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和《司法文件选编》等学习资料,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获取更多、更有效的司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