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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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逐渐增多。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强化“和谐司法”理念,把检察和解贯穿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阐明法理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审查阶段“平衡诉求”促和解。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是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主要渠道。在案件受理审查环节,该院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的工作理念,对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的同时,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双方诉求和解的平衡点,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实践中尽量促成以下案件达成和解:一是案件存在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二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证据失权,致使责任承担分歧较大,法院判决并无错误的;三是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某公司与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一案,该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双方的责任认定公平公正,该公司却不服判决,拒绝执行赔偿款,以致急需治疗费用的周某生活困难,四处上访。该院从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角度出发,引入调解机制,从法律和情理多个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妥善化解了这起纠纷。
二、提请抗诉阶段“边抗边调”促和解。在审查立案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阶段,该院充分了解当事人申诉动因、目的以及诉求分歧,即使案件已经审查完毕,仍然时刻关注当事人的诉求变化,寻找契机,适时促成和解。在办理丁某与省建设厅、市建委的建设行政管理纠纷申诉案中,申诉人因其房屋被开发商违规强制拆迁,对市建委的处理决定及法院判决不服,多次上访。该案提请省院抗诉后,市中区检察院考虑到案件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单纯抗诉难以解决根本矛盾,申诉人在历经抗诉、再审后,仍将面临与开发商协商赔偿的问题。为切实解决申诉人的实际问题,该院与省建设厅、市建委一起做开发商的工作,讲明利弊,居中调和,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非常满意,主动撤回了申诉。
三、抗诉再审阶段“跟踪问效”促和解。案件进入再审后,检察干警仍继续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跟踪了解当事人是否息诉服抗、法院判决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如:贾某等四名大学生与村委会土地补偿费纠纷申诉一案,经提请抗诉及法院再审改判,支持了贾某关于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也履行了赔付义务,但却拒绝恢复贾某的村民身份。赢了官司,但并没有解决自己的村民身份,贾某多次到省、市相关部门反映。虽然案件已经办结,但考虑到随着大学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这类纠纷将逐年增多,会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该院就返乡大学生的土地补偿分配问题积极调研,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大众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客观报道,引起省农业厅、省高院等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应当享受村民待遇”。最终,贾某的户籍归入村民档案,矛盾得到了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