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四个三”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发布日期: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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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通过建立“四个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三个拓宽”,完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一是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创新接访方式。在全市20个乡镇(街道)设立民生检察联络站,聘请20名民生检察联络员,扎实开展联系基层群众工作。深入开展下访巡访、预约接待、联合接访等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涉检信访动态,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二是拓宽公正执法的内涵,严格落实案件首办责任。对案件承办人经手处理的矛盾纠纷,按照首办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案逐人制定工作预案,做到反应灵敏、处置迅速,坚决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三是拓宽检察服务的领域,积极保障新农村建设。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新农村建设的违法犯罪,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今年以来,该院先后处置平息了3个村群众上访,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推行“三个细化”,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前防范化解案件风险。一是细化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范围。重点对检察机关拟作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不受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提请抗诉以及驳回刑事申诉决定、不予刑事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从案件危害程度、案件性质、社会影响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和措施。二是细化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应对措施。根据现实危害程度、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将案件风险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对确定有信访风险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风险等级评估表,同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承办部门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同时启动预警工作预案,做好案件风险预防工作。三是细化案件风险评估预警责任。严格落实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事项评估预警范围的案件,实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三级评估预警,其中部门负责人为风险评估预警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分管检察长的处理意见和息诉方案。

三、做到“三个明确”,完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机制,巩固执法办案效果。一是明确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对不予批捕、不起诉、不受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提请抗诉以及驳回刑事申诉决定、不予刑事赔偿决定等案件,进行释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干警的执法能力,增加案件处理透明度,更好地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二是明确释法说理的内容。根据案件性质、说理对象的不同,明确规定把案件定性、法律依据等作为释法说理内容的必备要素,具体包括对证据的分析性意见,认定案件事实的分析性意见,在审查证据和分析事实基础上对案件做出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分析性意见等。三是明确释法说理方式。在检察法律文书中进行书面释法说理;在对案件做出否定决定时,同步对案件当事人开展口头释法说理;根据案件的办理进程,开展与案件办理过程同时进行的同步释法说理;区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分类释法说理;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决定,采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行公开释法说理。

四、促进“三个规范”,完善民事行政息诉机制,融入社会管理大格局。一是规范民事行政息诉案件范围。规定适用民事行政息诉工作的案件,除上级检察机关规定的不予受理、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外,把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后、上级检察机关决定不抗诉或不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后、决定撤回或被上级检察机关撤销的抗诉案件,以及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不予采纳或再审维持原判且裁判正确的案件,由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案件或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案件纳入到息诉案件范围。二是规范民事行政息诉工作原则和程序。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息诉实行“谁接访、谁办案、谁息诉 ”的责任制原则。对审查后认为判决裁定并无不当,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办案干警在审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息诉疏导措施,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在7日内制订息诉工作措施。三是规范民事行政息诉效果。办案责任人在告知申诉人办理结果的同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同意调解的,坚持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努力解决申诉群众的现实利益诉求,促使其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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