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改革是中国发展的最大红利

发布日期: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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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经济社会历史性巨变是改革红利的具体体现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变化。经济保持了年均10%左右的快速增长,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从国际范围看,中国的发展改变了全球经济版图,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这些成就的取得,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充裕而低成本的劳动力,广大的市场空间,较高的储蓄率和投资率,一定的自然禀赋条件等,但最重要的还是实行了改革开放,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以往历史和有关国际经验都表明,即使经济增长的初始条件较好甚至优越,并不一定能够促成快速的经济发展。所谓“资源诅咒”,指的就是有的地方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却长期陷于贫困。关键在于能否有一套好的体制机制,有效组合和利用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种要素,进而使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出来。改革就是要创造这样的体制机制。而开放则把发展中短缺的产品和要素,如机器设备、资金、技术、管理体制等引进来,使我们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要素走出去,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人们经常能够看到的现象是,人还是那些人,地还是那些地,物质条件还是那些物质条件,体制改了,生产效率就得到极大提高。这个“多出来”的部分,正是改革红利。

  我国过去30多年经济社会的历史性巨变,是改革红利的具体体现。自1978年启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探索和艰苦努力,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大多数产品供求由市场决定,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国有经济改革逐步深化,包括个体私营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迅速发展;现代宏观经济调控架构初步形成,调控经验逐步增多和丰富;对外开放持续推进,逐步融入全球分工体系。这些巨大的体制变迁,打下了形成改革红利的基础。

  经济学中的全要素生产率是衡量体制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有关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三个时期出现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快速提高,都与当时采取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有关。第一个时期是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着农业生产增长,一部分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进入乡镇企业,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第二个时期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期,邓小平南巡谈话、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后,非国有经济和对外开放取得长足发展,带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迅速提升。第三个时期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加入WTO和由此推动的国内改革,加大了企业的竞争压力,加快了技术引进和追赶的步伐,从而改进了要素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新阶段改革红利要靠“精耕细作”

  党的十八大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作为并列提出的目标,含义深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依靠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我们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但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将会有所变化。

  根据二战后成功追赶型经济体的历史经验和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的实际判断,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后,我国经济正在逐步转入中速增长阶段。经济增长阶段的转换,将会使我们面临以往未曾遇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增长阶段转换期内在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有可能引发增长过程中大的起落,高速增长期潜在的金融财政和产能过剩等风险可能显露;另一方面,新增长阶段虽然增长速度有所降低,但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更多依靠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更加讲求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在这个阶段,将会涌现出一系列新增长点,包括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质量的城镇化,制造业升级和服务业加快发展,在持续技术追赶的同时创新的重要性上升,主要由中等收入阶层拉动的消费升级,更具深度和质量的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如此等等。这些新增长点将打开我国经济下一步发展的广阔空间。因此,增长阶段转换,增长速度放缓,并不意味着有些人所说的中国经济“衰落”,相反,将会开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新战略机遇期。

  然而,应对增长阶段转换期的挑战,抓住并用好新增长阶段的机遇,要求体制条件发生相应变化。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有些方面甚为突出,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主要还是体制性障碍,包括一些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老问题。另一方面,适应新阶段的变化,发掘新增长点的潜力,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体制创新。如果说高速阶段主要是“铺摊子”,在传统农业部门之外,大规模地发展现代产业部门,“粗放经营”在所难免,甚至有一定的必然性,新增长阶段则主要是“上台阶”,通过现代产业部门内部和相互之间的优胜劣汰、换代升级推动增长,重在“精耕细作”。从“粗放经营”到“精耕细作”,所需要的体制机制会有很大不同,后者更强调发挥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更讲求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更易于与国际社会接轨。在这个意义上说,新阶段的改革红利要靠“精耕细作”。由此出发,新一轮改革也将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重点和特点。

  从市场层面看,要推动生产要素的进一步市场化。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金融体系等领域的改革,使土地、人力、资金等生产要素更加顺畅地流动起来,得到效率更高的配置和利用。例如,城镇化蕴含着巨大的需求潜力,但这种需求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依托于收入增长和生产率提高。城镇化的主要优势,在于从生产、流通、创新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上的集聚效应,从而产生传统农村经济难以比拟的高生产率。推动高质量的城镇化,关键是要通过人和地这两个基本要素更好地流动和配置,提高集聚效应和生产率,进而把需求潜力充分释放出来。改革户籍制度,提高对进城农民的公共服务水平,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提高人力资本质量,进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从政府层面看,要推动财税制度在收支两方面的重要转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压缩公务开支、厉行节约的同时,将支出重心转向公共服务,逐步提高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支出比重。当然,这方面也要汲取国际上过度福利化的教训,坚持量入为出,不能把胃口吊得过高。在收入方面,要逐步提高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这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生产流量规模相应收缩,而居民财产规模逐步扩大的变化趋势相一致,有利于保障税源稳定,也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除了推进相关财税制度改革外,居民财产信息登记制度等基础建设也需要先行一步。

  从企业层面看,要推动形成有利于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的体制和政策环境。随着增长速度放缓,企业分化、重组、集中的趋势将会加强。我国中长期经济竞争力如何,将取决于能否形成一批具有稳定持续国际竞争力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行业处在龙头位置上的创新型大企业。最重要是营造公平竞争、有利创新的环境条件,切实做到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在那些创新元素涌现的地方,领导者要敢于打破常规,以敏锐眼光和满腔热情予以扶持。近年来,一些政府看不见、瞧不起的领域创新成果脱颖而出、成了大气候的案例,很值得深思。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包容性的政策环境比一大笔科研经费更为重要。

  三、深化改革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一是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改革能够带来红利,带来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是改革得以持续并最终成功的必要条件。有些改革能够短期见效,有些改革则需要较长时间或较长过程才能见效。在改革初期,应尽可能选择那些易于见效的改革措施起步,为难度较大的改革出台创造条件。新一轮改革应着重围绕新增长点展开,通过改革为增长阶段转换期和新增长阶段提供发展动力和活力。例如,我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仍有一定投资增长潜力,但部分投融资主体负债率较高,融资能力受限,且蕴含较大风险。应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改革企业体制和投融资机制,引入新的投资者,既能带动投资增长,也为社会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又如,推动土地制度改革,可选择一些地方,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交易试点,将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也可能产生抑制城市房价上升的效果。

  二是改革勇气和改革智慧的关系。与以往改革相比,新一轮改革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知识普及程度提高了,同时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增加了。不少改革之所以推不动,不是因为不懂改革的道理,而是因为既有利益格局的制约。如何妥当把握和处理好复杂的利益关系,是改革深入并最终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应当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推进改革,对那些制约大局和长远的利益障碍,要敢于碰硬,攻坚克难;营造有利于改革的氛围,增加在深化改革特别是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的共识;正确处理存量和增量关系,少算旧账,多算新账,重在形成新的体制机制和利益预期,使所有人通过自身诚实努力、勤奋工作都能获得相应成果,分享改革红利;积极而稳妥地把握相关改革出台的时机、步骤和力度,保持宏观经济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三是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亿万人民群众参与和创造的事业。市场经济体系本质上是由经济活动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和智慧,通过反复博弈演化而成的。尊重处在市场经济第一线当事人的首创精神,是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是具有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要素的经济体系。旨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要搞清楚顶层设计的范围和内容,搞清楚制度设计与自然演进的关系。例如,宏观调控的架构和职能,相应的政府机构设置,都离不开顶层设计。而市场体系发育,则需要在政府界定和保护产权、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的前提下,主要依靠市场活动参与者的探索和创新。以往不少成功的改革,都是允许地方和基层先闯、先试,有了好的做法,然后提炼上升为全国性政策。新一轮改革应当在这方面与时俱进,给地方和基层更大一点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的空间;有了好的做法,注意比较、鉴别、优化、提升;对那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规律的做法,适时上升到必要的法律层面,以使改革成果得以巩固。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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