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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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日关系因钓鱼岛主权争议而严重恶化,直接原因是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日本政府这一行径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徒劳的。因为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上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丝毫动摇不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一、从历史事实看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既不是古代琉球的一部分,更不属于日本,而是中国最先发现、命名、记载、利用的中国固有领土。
现存最早明确记载钓鱼岛名称的古代文献之一是明朝的《顺风相送》一书。该书记载了明朝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中国明朝解除海禁后确认的中国海上航线与途经岛屿,其中包括“钓鱼屿”和“赤坎屿”,即钓鱼岛和赤尾屿。
明朝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明太祖曾派杨载作为招抚使出使琉球国,琉球国王察度派其弟随同杨载到中国朝贡。从此,琉球国成为中国的藩属国,中国与琉球建立起长达500年的友好交往关系。琉球国王登基时中国派出册封使船共计24次,每次都以钓鱼岛列岛为海上航标前往琉球。最初琉球人不熟海路,洪武二十五年中国为琉球“赐闽人善操舟者三十六姓,以便往来”。这证明,中国人最先开辟了从钓鱼岛列岛通往琉球的海路。
明朝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赴琉球册封使郭汝霖所著《琉球奉使录》记载:“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这里明确指出了赤尾屿是中国与琉球分界的地方海上岛屿。
不仅如此,从明朝初年起中国就把钓鱼岛列岛纳入中国海上防区,进行有效管理,并实施海上巡航,抵御海上倭寇。《明史》等记载,明朝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福州海防将领张赫率舟师巡海,在福建省牛山洋海域驱赶倭寇,追击至琉球大洋。这说明,明朝初年中国海防范围就包括钓鱼岛列岛所处的“闽海”,直至与琉球大洋分界、久米岛以西的琉球海沟(今冲绳海槽)为止。明朝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等,都把钓鱼屿列岛明确列入中国福建海防范围内。
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清朝政府巡查台湾的官员黄叔璥所著《台海使槎录》中,对中国在钓鱼岛巡航有详细的实地记载:台湾“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舢板。”所谓“崇爻之薛坡兰”是指陡峭嶙峋的钓鱼岛附属岛屿南小岛和北小岛等。书中还记载:中国巡海船因钓鱼岛沿海暗沙险礁而难以驾驶,只能等涨潮才能进港。这里所说的“港”,是一处由海岸切入钓鱼岛的长条形人工小港,无疑是中国人开凿的。
明嘉靖三十五年(公元1556年),受明朝政府派遣赴日本考察的郑舜功所著《日本一鉴》一书中的“沧海津镜”图,不仅有钓鱼屿,还注明“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所谓“小东”,即台湾别称,说明当时中国已从地理角度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863年《皇朝中外壹统舆图》中“大清壹统舆图”在台湾东北标出钓鱼岛列岛。1871年《重纂福建通志》在台湾噶玛兰厅(今宜兰县)管辖部分提及钓鱼岛,相关表述出自《台海使槎录》。可以认为,从那时起,钓鱼岛的海防任务便开始由台湾承担。
二、从国际法看日本窃占钓鱼岛的非法与无效
日本坚称“尖阁列岛”(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其“固有领土”的所谓国际法依据是:日本于1885年经过再三调查,未发现清政府统治痕迹,于是根据“先占”原则获取了这些“无主地”,于1895年1月14日由内阁会议决定“划入”日本冲绳版图。
首先必须指出,冲绳并非日本固有领土,而是有500多年历史的琉球王国。琉球王国共为36岛,其中从未包括钓鱼岛。日本最早于1609年入侵琉球国,1872年把琉球国变为琉球藩,1879年又把琉球藩改为冲绳县,彻底吞并。既然冲绳都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就更谈不上属于日本了。
国际法上所谓“先占”原则作为获得领土的基本要件是,对无主地以和平和公开方式的占有。然而,在日本1884年发现之前,钓鱼岛早已不是无主地,而被纳入中国版图。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是1785年日本仙台学者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其在“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之外,用与中国大陆相同颜色绘有钓鱼台,意指钓鱼岛为中国一部分。据《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记载,1885年9月至11月,明治政府曾三次秘密调查,结论是这些无人岛(注:非无主地)与清朝赴琉球国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已为清国册封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
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85年9月6日)《申报》刊载“台岛警信”:“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于是,日本政府在秘密报告中写道:“清国报章等已报道日本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对日本抱有猜疑,且屡促清政府注意”。“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直到甲午战争前两个月,即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的最终结论是:“自1885年之后没有再做实地调查,故难有确报。关于这些岛屿,没有任何文字记载或口头传说佐证这些岛屿是本国的”。
1894年7月,日军发动甲午战争。1895年1月14日,明治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秘密决定占有钓鱼岛。同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日本从那时起至1945年战败投降,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1933年日本侵华期间,外务省才把对钓鱼岛的非法占有说成是按所谓“先占”原则占领的“无主地”。这纯属欲盖弥彰的历史谎言。
三、日本所谓钓鱼岛“国有化”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
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战败投降。根据该公告第八条,日本必须执行1943年的《开罗宣言》,把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也务必将日本驱逐出境。据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
然而,由于中国内战导致海峡两岸分裂,美国利用占领日本之机,通过1951年片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对琉球群岛(即现在的冲绳)进行托管。对此,时任中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曾三次发表声明表示反对。1971年6月,美国与日本达成“归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行政管辖权非法划归日本。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坚决反对,重申“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这些岛屿与台湾一样,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是,美国只好表示,有关钓鱼岛交给日本的只是行政管辖权,而有关其主权美国不持立场,由中日对话协商解决。从那时起,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延续至今。
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中,两国领导人着眼大局,就搁置钓鱼岛争议,优先实现邦交正常化达成谅解。两国发表《中日联合声明》称:“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有关台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两国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再度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共识与政治默契。
综上所述,日本于1945年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构成战后国际法准则与国际秩序。日本在甲午战争中秘密窃占钓鱼岛,之后又凭借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殖民统治台湾及其附属钓鱼岛的历史已告结束。日本企图利用所谓“旧金山对日和约”、“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等,作为窃据中国领土的“法理依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当前日本当政者对甲午战争等对外侵略扩张的历史缺乏正确认识,毫无反省之意,企图通过所谓“国有化”恢复明治政府窃占中国钓鱼岛的殖民主义历史遗产,并扬言要举全国之力,甚至不惜出动自卫队。这不仅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战后对日安排和国际秩序的蔑视,也是对《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原则精神的粗暴践踏。
四、为维护中日关系大局,日本要作出明智选择
近来钓鱼岛争议尖锐化,完全是现在的日本当政者一手造成的。长期以来,面对日方所谓的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中方信守两国老一辈领导人就“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的重要谅解和共识,保持了最大的克制,是日方“购岛”的寻衅滋事之举破坏了现状、恶化了局势;日本在14年的侵华战争中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战后中方在战争赔偿等问题上做到了仁至义尽,而日方不仅一直对那段历史缺乏悔罪之心,现在反而在领土主权问题上悍然挑衅,妄图推翻战后国际秩序、恢复殖民统治历史遗产,这怎能不激起全体中华儿女的强烈义愤!这就是问题的内在逻辑,对此,中日两国人民和国际社会都应该看清楚。
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所作所为不是偶然的,它所反映出来的政治趋向很值得国际社会警惕。日本到底要向何处去?日本未来走向能让人放心吗?日本当局的倒行逆施必然导致中国做出必要的防范与反制。中日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只能由那些极不负责的日本当政者承担。日本广大人民是爱好和平的,愿意和中国保持友好合作。然而,许多日本人长期以来只听日本政府的一面之词,并不真正了解钓鱼岛问题的真相。对日本来说,目前的形势已到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十字路口:是继续一意孤行,把中日关系推向无可挽救的深渊,还是立即改弦更张,在两国曾经达成的政治默契的基础上,通过外交谈判谋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这就要看日本政府作出怎样的抉择了。
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的立场坚定不移,绝不会退让半步。日本当政者必须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不要作出错误的判断,不要一意孤行,不要做破坏中日关系的罪人。
(作者: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