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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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010年英国政府通过财政绩效管理革新,创建使政府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和负责的绩效目标体系,以制度化的方式促使“协同式”治理的形成。“公共服务协议”是英国绩效管理革新政策的主要载体,其使中央政府在政策倾向性上更具有选择性,注意力集中转移到了中央政府认为重要的政策领域,行使其对于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服务提供者有效的监管权。目的在于使公共服务提供部门能够有效地调动起来,协同合作,共同改善公共服务提供。
途径
“公共服务协议”是财政部与其他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所建立的协议,主要包括可以量化的、以效率和效益为标准的绩效目标。公共服务协议成为一种必要的合同,目的是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利用目标体系和财政投入相挂钩的方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英国政府增强了对于政府花费部门的监管,保证所分配的财政资源与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成正比。1998年公布英国政府的第一份“综合开支审查”白皮书后,每个政府花费部门都被要求开始提交计划书,清晰地阐述各部门将如何达成各自的绩效目标,如何运用拨付的财政资金。2000年后,中央政府又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公共服务协议”,其中包括,“服务提供协议”和“技术说明细则”。
“服务提供协议”以更加详细的方式说明了各个部门通过何种方式达到绩效目标。“技术说明细则”则给予“公共服务协议”下制定的绩效目标充分的细则和解释说明。2004年的“综合开支审查”要求政府花费部门发表公开、透明的技术细则,说明达到政策目标的具体途径。虽然,在制定“公共服务协议”绩效目标的过程中,财政部会在形式上充分与各个政府花费部门沟通和协调,但是,英国政府各花费部门在实际上更多的是受财政部的强力控制。此外,内阁办公室以及唐宁街10号也通过与财政部的合作来引导政府开支部门。
1997—2010年英国两任首相布莱尔和布朗,也在“公共服务协议”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两者都频繁地参与决定“什么是中央政府优先考虑的绩效目标”。首相通过“首相执行办公室”和“公共服务改革办公室”制度化地在“公共服务协议”框架中发挥重要作用。财政部与“首相执行办公室”合作,以保证政府各个部门有着清晰的绩效目标实现方案。
特点
“综合开支审查”白皮书所阐述的英国政府的整体目标,成为财政部有效分配财政资源的起点。并基于此,通过“公共服务协议”设立绩效目标体系。它的特点和功效有以下几点。
第一,三年期的财政预算,可以使各个政府部门有更充足的时间,更加策略性地管理资源,有效地避免了政府部门在旧财政体制下的短期行为。财政大臣史密斯论述道:“旧的财政分配体制,主要基于过去一年的绩效表现,来分配下一年度的财政资金,本身就存在着局限性”。
第二,新的财政预算以“政策结果”为导向,不再仅仅注重单个部门的政策过程。“公共服务协议”只关注政策结果以及政策能否达成绩效目标。“公共服务协议”的目标通常具有可达成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第三,在“综合开支审查”的指导下,“公共服务协议”制度化地把各个部门有效地调动起来,共同协作,共同负责某一个政策目标,从而打破部门主义,实现“协同政府”的治理理念。
第四,“公共服务协议”加强了中央政府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中央政府成立了“公共开支和公共服务委员会”,每一个政府部门必须定期向此委员会报告政策进展。“公共开支和公共服务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在于给予各个部门持续的压力,使它们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成政策目标。
困境
“公共服务协议”中所设定的目标越来越多地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执行和负责,由单个部门所负责的单一目标的比例大幅的下降。然而,这种治理方式也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英国国家审计办公室的一项报告说明,公共服务协议使一些政策目标成为关注的重点,而间接地导致执行部门忽视了对于其他政策领域的关注,且更加注重短期的“公共服务协议”绩效目标,牺牲了长期的政策目标。例如,“国家公共卫生服务”(NHS)的一位全职医生论述道:“如果你发现,一些目标完不成,将使你失去工作,而另一些目标,不会对你的工作造成太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医生会把更多的资源和时间用到与自身有很大关系的重要目标上”。
此外,“公共服务协议”所设计的绩效目标体系中,有些目标没有实际意义或不易实现,这种目标使政府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大打折扣。财政部的一项报告指出,“公共服务协议”的绩效目标体系,倾向于专门选择“容易测量的,而非重要的”。另外,执行部门间缺乏统一的监督和报告标准,也使得中央政府在判断绩效执行效果上遇到了阻力。同时,中央政府也缺乏及时的绩效评估信息。例如,2005―2008年的“公共服务协议”绩效目标由中央政府推出后,2003―2006年20%的绩效目标却由于没有足够的评估信息,仍然被搁置。
再次,“公共服务协议”下的协同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完成的任务,英国政府面临着许多困难。英国国家审计办公室(NationalAuditOffice)发表的一项报告指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工作往往是为解决复杂和多面性的社会问题,因此往往是非常棘手的。许多“公共服务协议”所设定的“分享性绩效目标”着力于解决“复杂问题”,例如,年轻人怀孕问题,早期教育或毒品问题等,寻求把相关的政府部门纳入一套共同的绩效目标体系之下协同合作。
报告同时还指出,部门间协同合作的过程中,伴随着操作性的困难和阻力,主要包括是否“有清晰的政治领导,给予协作各个部门的绩效目标的同等关注,确认相关的合作伙伴,建立清晰的责任机制,执行恰当的工作安排以及绩效报告”。例如,“解决儿童肥胖”的绩效目标,由卫生部,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共同负责,致力于2010年消除儿童肥胖的年增长率。在这个“共享式的绩效目标“中,卫生部起主要的带头作用,由文化、媒体和体育部配合。事实上,卫生部同时也需要教育和技能部、交通部等的资源,然而,教育和技能部并不在“解决儿童肥胖”这一目标体系之下,从而直接阻碍了卫生部达成绩效目标。这个事例告诉我们,“公共服务协议”所设立的绩效目标体系往往在纳入哪些政府部门的过程中陷入困境。
协同的不同政府部门在“绩效报告”中,往往针对“共享式绩效目标”所递交给中央政府的报告存在较大的解释差异。这表明,各个部门在协同合作中对于分享的目标体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2006年教育和技能部认为“降低青少年怀孕率”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而与之协同的部门卫生部,在报告中则宣称基本达成“共享目标”。这个实例告诉我们,围绕“公共服务协议”所产生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仍存在着低效率和不紧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