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破窗理论”与良好廉政环境的营造

发布日期: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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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心理学上有一个“破窗理论”,总结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如果一所房子的一扇窗户破了没有修补,那么用不了多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被人打破。我国古人也注意到这一现象,荀子说“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后汉书》中有“久入鲍鱼之肆而不觉其臭”的说法。这种现象如此普遍,取得古今共识,说明这是一个规律,即环境对人的意识和行为会产生影响。在腐败现象普遍发生的环境里,一些原本善良的人会随波逐流,扭曲价值观,对法纪失去敬畏,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由此可见,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对促进廉政建设、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纯洁十分重要。

不良环境使人坚持清廉要承受压力

腐败现象实际上也在受着客观规律的支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一旦成为强势,就会改变环境,必然影响和裹挟一些原本善良的人随波逐流,习非成是,扭曲价值观,对党纪国法失去敬畏,将廉耻之心抛诸脑后。

某地一贪官在开庭受审时说:“(本地)有惯例,逢年过节下属都要给上级送礼,我收礼送礼也是延续这个惯例。”事实上,这种事例并不罕见,有的地方这样评价腐败分子:“他在台上时,让谁上谁上;他被查办后,让谁下谁下。”意思是此人腐败,而且他周围的腐败者很多,他被查处后,可以揭发出很多人。而有这种恶劣“惯例”的地方,腐败问题严重,腐败分子形成了既得利益共同体,如果下决心去查,必定一查就是一批。

每个人都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但毕竟不是人人都能坚定不移地出淤泥而不染。在不良环境中,人们会感觉坚持清廉要承受压力,而腐败起来反而容易得到理解,于是人的放纵与环境的影响形成恶性循环,有些地区和单位问题严重到成为一种典型的“某地现象”。

反腐倡廉必须不断改善廉政环境

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必须积极创造和不断改善廉政环境。但是,如何营造良好环境,却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慎重对待的现实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以为反复提出要求、制定一些“几不准”类的制度、宣传几个廉政典型、采取一些有轰动效应的新举措等等,环境和风气就能进入理想状态。其实不然。风气的形成和环境的改变远不是这样简单,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制度机制建设、严格监督等,形成深入人心的文化氛围。因为改善环境的过程是善与恶斗争的过程,向善的力量需要更强大更持久才能战胜恶的倾向。如果有一分力可以使人迅速为恶的话,那么要有十分力才能使人坚持从善。古人所说“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等,确是经验之谈智慧之谈,也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道理所在。

今天社会进入转型期,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形势严峻,尤其需要在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坚韧不拔持之以恒地努力,弘扬反腐倡廉的胆识、精神和文化,营造良好的环境。求真务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每一步都切实保证质量,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廉政环境,促进知荣明耻、是非善恶分明的道德意识的培养和巩固,进而形成整体、系统、深刻的文化氛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决定性成果。

选好干部对营造良好廉政环境尤为重要

环境固然影响人,而改造环境也要靠人,所以,营造良好的廉政环境,第一要务是选择能够使环境向好的方面变化的好干部。好干部的标准之一是,不但自己能够严格自律为政清廉,还具有与腐败现象斗争的追求、勇气与智慧,可以成为引领群众沿着反腐倡廉道路前进的一面旗帜。如不是由这种干部执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措施,而由虽洁身自好,但不敢碰硬,甚或由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台上讲廉政,台下搞腐败的人主导廉政建设,则表面上可能像模像样,还可能轰轰烈烈,却不但不会真正弘扬正气,改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会助长说假话、办虚事的歪风邪气。

围绕选择干部的目标和标准,必须发扬民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任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让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只有群众的把关和监督,才能避免干部队伍中良莠不分,使与腐败现象斗争坚决、得力的干部脱颖而出,承担重任,而使不敢与腐败斗争或自己腐败的干部,无法获取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机会。

在称职的干部和积极的群众共同努力基础上,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制度管用应该体现在有效限制约束特权和不正之风,这类导致腐败的问题不解决,腐败永远不可能得到根本遏止。在制度建设中,一定要提高分析辨别能力,防止虽然出于良好动机,却因论证不足、不懂理论而出现华而不实的结果。

最后,要切实体现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加大纠正不正之风和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无论哪扇窗子破了,都要及时修理。同理,制止以权谋私的歪风邪气,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也不能抓此放彼搞选择性处理。否则,就会导致一些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也会导致一些人步腐败分子后尘,无异于对腐败行为推波助澜,这样既是对反腐败职责的懈怠,也是对廉政环境和法治原则的妨害,其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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