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3-02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这些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切实履行好新的使命,肩负起时代重任。
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我们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工具和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和主题是高度一致的。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区别于西方法治的基本特质之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主体是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他们标榜宪政民主、司法独立等法治主张,说到底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尤其是少数大资本家的利益。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坚定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法宝。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
党的领导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党的执政权力,也是我们党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背离宪法这一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就会动摇、价值就会扭曲。那些无视我国国情、主张走西方法治道路,纠缠于“党大还是法大”,偏执于用西方概念和术语来误读我国法治理论的言行,实质是要否定党的领导,改变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指向。对此,我们要有高度自觉和清醒认识,理直气壮、坚定不移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深深植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
党的领导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船载万斤,掌舵一人。法治不可能在一盘散沙、群龙无首的状态下实行。应该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必须始终有坚强有力、集中统一的领导核心来组织和实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有主心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越走越扎实、越走越自信、越走越宽广。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领导立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首先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组织应根据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意愿,立符合党的主张、尊重人民意愿、满足现实需要的良法。完善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凡涉及立法的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必须报中央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切实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同时,加快建立党委揽总、人大主导、多方参与、边界清晰、注重质量、专业高效的立法体制新格局,注重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重要法律草案起草制度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引入立法争议第三方评估,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保证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我们党既要领导制定宪法法律,又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组织应切实领导和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打好守土尽责、简政放权的攻坚战和持久战。严明党规党纪,强化刚性约束,用铁的纪律打造政治坚定、法纪严明、作风过硬的执政队伍;把执法情况和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支持司法。司法是否公正,关乎人心向背,关乎政党兴亡。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这柄利剑必须始终在法律法规约束下运用。党组织应从严划定“高压线”,让胆敢干预司法、以身试法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付出惨痛代价,真正撑起隔绝非法行政干预的制度之“伞”,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坚实保障。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健全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制度机制,保证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从严惩治司法腐败,不遗余力消除司法腐败,清除法界蠹虫,消除“源头污染”,使司法领域成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方净土,让法治清流融入每个司法案件。
带头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同志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行动,引导人们在法治建设中砥砺前行。带头坚守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决不能让法治建设出现“破窗效应”,决不能让法律沦为“橡皮泥”“稻草人”。敢于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行为,坚决扭转“疑法信访”“托人求情”风气,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党组织应把法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组织机构,抓住工作着力点,及时总结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适时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把党规党纪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使党规党纪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破除束缚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当前,一些领域和部门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而不善于采用法律手段、法治途径推动工作,沉迷于微观事务管理,存在“监管就是审批、服务就是收费”的错误做法。法治领域改革如果仍停留在旧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问题,就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就会阻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拿出自我革新的精神、“向自身动手术刀”的勇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解决一个一个问题,抓好一项一项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使出台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只要改革措施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就坚定不移向前推进。
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履职能力。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在“器物”层面逐渐完备,而“精神”层面仍任重道远。应从法治精神培育入手,提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用法律原则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厘清权力边界、约束权力行使;依法行使权力、严格遵守法律,以法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