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0-19
信息来源:
根据当前气象条件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我市决定2012-2013年度森林防火期自10月15日提前进入,至明年5月31日止。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和距林缘5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的生产性野外用火必须经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对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违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有关部门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或拨打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773639报告火情,有条件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工作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要切实抓好防火的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信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落实主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林区的巡查巡护;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应急扑火队要进入临战状态,整装待命,重点部位要靠前驻防,做到一有火情,快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