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我市出台实名制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发布日期: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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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济南市在全省率先建设了机构编制管理与人社业务管理同一系统操作运行、同一平台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在总结5年多来逐步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覆盖入库,机构编制信息与人事信息网上联审,市县两级并网运行,相关业务程序化流程化等工作经验基础上,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济南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制度化,对下一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
《办法》明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一项机制、一个平台、三项制度”。
(一)“一项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的配合制约机制,突出机构编制管理的源头地位。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领导职数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核定的机构规格、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补充人员计划内进行。对未按规定程序配备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纳入实名制管理。
(二)“一个平台”——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发挥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作用。依托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功能完善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政府专网运行。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更新维护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对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使用和审核,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不准确信息予以纠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信息平台的维护更新,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三项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名制公示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实名制管理的机制保障。一是强化《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办法》规定,《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主要内容进行记载的有效载体,是核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和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要凭证。《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是机构编制调整、人员进出以及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宜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申领、变更、注销手续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业务。二是强化实名制公示制度。《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项,在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部门网站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中发现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应及时通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处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等违纪违规现象。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强调,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实名制管理、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统计、组织人事统计、财政预算和工资统发等的对账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和入(减)编人员数据进行会商核对,实现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共享共用。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济南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编制审批在先原则,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关口前移,突出了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作用,真正形成了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将对进一步提高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水平、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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