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我省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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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省编办、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确定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使用审核制度。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报编制使用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补充人员事宜。编制使用审核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不予安排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人员补充完成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核定预算、核拨经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补充的人员,不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不核拨经费。
《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变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销实名制人员信息。对违反规定使用编制、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12310”监督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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