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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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公室、市监察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鲁编办〔2010〕142号文件贯彻执行〈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编办发〔2011〕14号),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五项具体要求。一是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县(市)区编办应将不涉密的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等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对不涉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本单位或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工作报告制度。县(市)区编办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级党委、政府、编委和市编办报告机构编制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开展情况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级编办书面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三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合力。四是建立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市编办对县(市)区编办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实名制管理、控制人员编制等情况实施年度工作考核。五是坚持预防与惩处并举。将监督检查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按法规制度和程序办事的意识,坚决纠正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应追究责任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