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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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近日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建议不予核拨经费和建议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其他组织),采取社会公开监督与工作报告、考核、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办法》规定,有下列11种行为之一的,将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超出编制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种类和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其他机构编制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