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5日 星期一

我市印发意见加强再生水利用工作

到2025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

发布日期:2024-02-03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为加强全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印发。到202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意见》自2024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在重点任务方面,《意见》提出,加强水源管理,确保水质合格。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站),未达到省规定出水水质标准的,要采取技术升级、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出水水质标准,到2025年,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规范取水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再生水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统一配置、管理,取用再生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用水权证。在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相应比例使用再生水。根据《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应当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再生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实行专业运营,强化企业运作。市政府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开展中心城区(含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再生水项目立项、融资投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统筹整合现状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各区县可根据实际,依法确定再生水利用运营模式。
  加大建设力度,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建设计划,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再生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应当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实施改造。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供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建设再生水取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推进重点工业行业再生水循环利用。
  严格规范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运营维护资金来源,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加强监控,建设再生水监管信息系统。加大再生水执法力度,对违反再生水利用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依法打击未经批准从河道、湖泊取水用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在政策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完善价格机制。合理核定再生水价格,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设施建设投资回报、运营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等构成。为改善生态环境,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再生水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测定,结合工作需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用于工业、市政杂用的再生水价格,按照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优质优价、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自主协商定价。对取用再生水的用户,按规定免征水资源税。
  加强政策扶持。依法依规简化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洪评、占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切实保障建设项目土地指标,做好土地供应工作。
  实行奖励机制。制定再生水利用奖励办法,对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成效明显的用水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编辑: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