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曾出现过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者不同单位在执法中“你走我来”的执法扰民情况,也出现过遇见情况彼此推诿的现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也是省、市党委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前期,市委、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对全市范围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历下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由区委、区政府强力主导推进。区编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历下特色,通过整合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执法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了“1+7”模式,变“分散执法”为“集中执法”,变“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打破条块壁垒,提高执法效能。
2017年11月3日,历下区确定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12月1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12月29日,历下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挂牌……记者近日走进历下区,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行了深入采访。
街道层面能不能执法?
确立“1+7”改革模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构建区街综合执法体系
简单举个例子:接到餐饮油烟扰民的举报,到底谁来执法处罚?需要环保部门出具认定书,工商、食药监等部门检查相关证照,执法部门进行处罚……但这些执法顺序,哪个在前?哪个在后?怎样确保执法有效,又不会重复执法?
为解决类似问题,历下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并确立了“1+7”改革模式,同步完善街道执法体制。
“1”是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基础,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多头交叉重复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四标准”,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绿化、房屋管理、建筑管理、城市规划、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城市环境保护(仅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仅限户外场所无照经营)、畜牧兽医、水行政管理等11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7”即除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保留市场监管、环境监察、文化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劳动监察等7支专业执法队伍,实现“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多头执法”向“综合执法”的转变。
在街道层面,则形成了“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执法体系,派驻执法中队实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的体制。各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组织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司法、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办事处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目前,历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批复组建,“三定”规定已按程序印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向社会公布。通过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赋予街道更多的指挥权、调度权,破解“街道办事处看到管不,部门管到看不到”这一尴尬局面,让执法真正“蹲下身,服人心”。
区级层面的改革怎么推进?
加强组织机制保障,注重宣传督导考核,推动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改革涉及方面多,更需要坚定不移的信念和决心推进。历下区制定了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10月16日,市编委批复历下改革方案后,一周内,区委常委会专门研究、讨论通过了历下改革方案;两周内,召开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会;三周内,再次召开常委会,综合行政执法领导班子配备到位,高效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
在前期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围绕解决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协作不畅、信息共享不畅、举报投诉推诿扯皮等具体问题,搭建了“1+1+7”的协作配合框架,即制定1部协作配合机制意见,明确1项职责边界界定原则,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执法协作制度等7项协作配合制度,确保综合执法的协同性、实效性,已于2017年12月中旬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历下区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细化为18项具体任务,每周一调度,每周一汇总,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同时,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督查考核的内容,对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等工作,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目前,历下区执法机构整合到位、执法职能调整到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派驻执法中队、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已正式挂牌,中队人员已全部下沉到街道办事处,人员划转工作基本完成。
谁监管谁执法如何区分?
制定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无缝对接”,确保改革效果落地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了职责边界。为切实加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全区实际,历下专门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在协作配合机制中,历下区明确了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的原则,并要求各部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负责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后续监管职责。
在具体工作中,对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其他需明确的事项分别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地位和作用,畅通了监管与执法的衔接。
同时,历下区还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制定了案件移送抄告制度、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协调会商制度、执法协助制度、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制度、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等七项制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进行。
相关链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出台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下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历下办发〔2017〕54号),设立济南市历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直属正处级行政执法机构。原与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再保留。
●职能转变
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划入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城市更新局)行使的水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强制权。
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职责分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与各职能部门建立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完善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职能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职能部门处理;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其中,明确提出了与其他7个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对建筑和房屋征收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实施停工整顿措施;负责权限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建筑市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承担区人民防空、水务工作的责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专业认定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城市更新局)移送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依法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市政工程、排水设施、市政设施等工作的统一监管;负责将违法案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市市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临街门窗变更的核准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商业牌匾设置与维护的监督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对景观照明设施设置与维护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废弃物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实施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将违法案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餐饮服务业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餐饮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环保部门认定或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送环保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实施;负责对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或者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美化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指导管辖范围内名泉保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专业认定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畜牧、动物防疫及诊疗、兽药、兽医等相关工作的检测和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专业认定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畜牧兽医等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府指定区域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食品摊贩乱摆摊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分工则由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