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明确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也将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此次修改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相关修订草案说明时说,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并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张勇说,在全党全国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同志提出,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对2015年决定中的宣誓誓词作出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此外,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陆续成立,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就职时普遍进行了宪法宣誓。许多地方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总的看,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对2015年决定作出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张勇说。
根据修订草案,宪法宣誓誓词将从70字修改为75字,有关条款中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增加的“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也是为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通过的国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