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拟规定不得进行网上虚假交易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所作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张鸣起说,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审稿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对此予以明确。为此,三审稿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提请二审
公共图书馆重点在“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对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进行了二审。草案对公共图书馆进行了重新定义,体现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功能,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法违规的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采取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公益性讲座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着重突出了公共图书馆的定位,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体现其公共性,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
草案还提出,公共图书馆要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相融合,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当注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对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审议
侮辱国歌情节严重,最高可判3年
在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交审议。
今年9月1日,国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介绍,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增加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拟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作说明时表示,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拟取消。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公路法、港口法、职业病防治法分别设定了审批事项,考虑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草案取消了11项行政审批。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袁曙宏介绍,草案作了修改,办理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草案将该条规定的文物保护措施审批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
农村土地征收等三项改革试点拟延期1年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受国务院委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限将于今年12月31日届满,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建议将这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姜大明说,试点两年多来,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密切配合下,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目标要求,围绕探索入市主体、探索入市范围和途径、探索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探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积极稳妥推进,33个试点县(市、区)累计出台约500项具体制度措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试点工作制度和政策体系。截至今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
目前,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姜大明表示,综合考虑试点地区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进度,建议将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1年。
武警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了依法有序推进武警部队改革举措,同时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积累实践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审议了《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警部队,将对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结构进行调整改革。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需要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武警部队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点是,强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贯彻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实现领导管理和高效指挥的有机统一。同时,调整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制度。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有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制定高标准 产出高质量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草案提出,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标准化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在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他们认为,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有高质量,应当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因此,法律委员会决定在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要求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增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的规定,同时规定,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还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标准的复审周期,并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于地方标准备案,以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修订草案一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二审
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介绍了草案的修改思路: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话题,有意见认为,应当促进电子商务经营的发展,扩大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但也有意见认为,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而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对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作了修改。
草案着重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同时,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丢失、伪造、篡改、隐匿或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初审
“三权分置”拟入法
在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刘振伟介绍,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对于承包期,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问题,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草案还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
船舶吨税法草案提请初审
条例拟上升为法律,税负不变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船舶吨税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对船舶吨税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以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船舶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草案明确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草案维持了现行的吨税税目税率,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过5万净吨。吨税税率根据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分别设置,并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草案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规定其他船舶免征吨税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和征收机关,草案规定: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针对免征吨税的情形,草案维持了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等8类船舶,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免征吨税。同时,草案规定,警用船舶免征吨税。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是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基本一致。
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全国各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草案还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