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山东出台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新规

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委托副省长监誓

发布日期:2017-08-31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宣誓人员范围为: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仪式在省政府办公厅举行,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组织;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在宣誓台后方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编辑: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