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拉票贿选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日前我市下发了《济南市预防和查处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拉票贿选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市、县区、镇(街道)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即时登记受理拉票贿选行为的举报,限时调查拉票贿选行为,一般问题要在3天内完成调查并形成核查报告,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数额多小都不行
发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拉票都算贿选
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明换届纪律。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旨在凝聚各部门合力,深入预防查处,严肃换届纪律。
《暂行办法》指出,拉票贿选行为,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财物贿赂、暗示威胁或其他利益手段收买、胁迫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品、实物或通过发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二)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假借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四)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五)通过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六)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七)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八)以送钱送物、威逼利诱等方式,鼓动其他竞选人退出选举的;
(九)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十)以明示、暗示、威胁等手段强制选举人选谁、不选谁或不参加选举的;
(十一)利用宗族派性矛盾搞小团体、小圈子,以小团体行为诱导、唆使选举人改变选举意志的;
(十二)通过互联网、发放传单等形式造谣传谣,对其他竞选人进行诋毁,影响选举人正确表达选举意志的;
(十三)利用其他手段拉票贿选的。
做好拉票贿选行为的预防
让换届纪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暂行办法》明确,要加强换届纪律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开信、标语口号、宣传挂图、纪律卡、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深入宣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拉票贿选的危害,宣传“十严禁”换届纪律要求,让换届纪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选举人自觉珍惜民主权利、抵制拉票贿选行为。
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换届前,镇(街道)党(工)委应组织村和城市社区党组织,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守换届纪律”为主题,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在换届选举中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坚决与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要开展“换届我承诺”活动,并自觉接受监督。要进行明纪警示谈话。镇(街道)党(工)委成立由纪检、组织、民政、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谈话组,在不同时间节点,对重点群体进行明纪警示谈话。要积极搭建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公开接受党员群众质询的有效平台。要严格执行秘密写票制度。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现场回避。同时,加强换届选举风气监督,严肃选举会场秩序,实行换届选举全程录像。
限时调查拉票贿选行为
明确责任主体 严肃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要求,要及时摸排收集拉票贿选行为线索。畅通公开受理渠道,市、县区、镇(街道)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布信访接待场所,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即时登记受理拉票贿选行为的举报。
要限时调查拉票贿选行为。对受理拉票贿选行为举报,要按照即时受理、即时核查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置,一般问题要在3天内完成调查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限定5天内形成阶段性核查报告,作出初步结论。1.对经查核属实的拉票贿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对在投票选举前查实存在拉票贿选行为的,一律取消相关候选人资格;当选后查实存在拉票贿选行为的,宣布本届当选无效。3.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要明确预防和查处村和城市社区换届选举贿选行为工作责任。县区、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宣传、政法、信访、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具体工作职责。县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贿选行为查处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本地区拉票贿选等换届不正之风严重的;有关职能部门对贿选行为查处不力、消极应付,工作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瞒报、漏报、谎报贿选问题信息,徇私舞弊,为拉票贿选提供帮助、违规操作的,分别追究党委主要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干部有失职情形的,参照同类人员追责。